养宠物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我国的最新动物防疫法,对饲养大型宠物犬的有何要求?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
我国的最新动物防疫法,对饲养大型宠物犬的有何要求?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八)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构成的,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
(三)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
(四)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病死动物的产品,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动物产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无疫等效性评估,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完)
饲养小动物需要注意些什么?
饲养小动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饲养环境:小动物需要一个干净、舒适、安全的饲养环境。不同种类的小动物需要不同的饲养环境,例如鸟类需要有足够的空间和栖息架,宠物狗需要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玩具等。
2. 饮食营养:小动物的饮食也需要注意营养均衡和清洁卫生。不同种类的小动物需要不同种类和数量的食物,例如宠物猫需要吃肉类食品,宠物鸟需要吃种子和水果等。
3.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小动物的健康状况,包括体重、毛发、眼睛、耳朵等部位。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带宠物去看兽医。
4. 社交互动:让小动物与人或其他同种类的小动物进行社交互动可以增加它们的幸福感和健康水平。例如可以带狗狗去公园遛弯、让宠物鸟与主人互动玩耍等。
5. 爱护关爱:饲养小动物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需要主人的爱护和关爱。给小动物提供足够的食物、水、玩具等,并给予它们足够的关注和陪伴。
6. 安全性:避免让小动物处于危险的环境中,例如在宠物鸟的笼子周围要安装保护网,以防止它们受到伤害。
7. 卫生清洁:定期清理小动物的饲养环境,清洁它们的身体,以保持它们的健康。
8. 健康问题:如果小动物出现健康问题,应该及时带它们去看兽医,并按照兽医的指导进行治疗。
总之,饲养小动物需要主人有责任心和爱心,注重细节和健康。如果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要轻易饲养小动物。
宠物地位提升同时也反映了各种问题,饲养宠物都迎来了哪些新规定?
我国宠物行业概念的形成集中在上个世纪末,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宠物行业相比其他发达国家而言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目前,我国的宠物产业仍然处在起步发展阶段,我国宠物行业市场急需完善,建立完整有序的产业体系任重而道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近年来我国养宠人群也在迅速增长,宠物行业市场规模逐年扩大。但是很多养宠人士的养宠观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宠物品牌观念薄弱,品牌意识淡薄。目前仍有不少养宠群体对于宠物的认知停留在宠物是主人的一种附属品上面,对于宠物品牌粮,宠物品牌用具的认知度不够完善,甚至没有相关的一个概念,尤其在一些中小型城区,在日常养宠过程中习惯性的以剩饭剩菜,旧布破布来代替宠物品牌主粮,宠物品牌窝垫。目前一、二线城市仍作为宠物消费的主力军,我国非一、二线城市的宠物品牌观念急需增强。?
我国宠物行业的起步较晚,整个市场的发展也不够完善,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比较系统的关于宠物饲养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北京、上海等少数相对发达的城市制订了专门针对犬类饲养的规定。即使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也很难在中小城市实施,根据我国很多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地区“养犬许可证制度”只是一纸空文,“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现象在我国宠物饲养群体中仍然屡见不鲜。?
目前在我国各地,规范集中化的宠物行业市场仍然十分欠缺,虽然有部分城市存在地区性花鸟市场,但是这些花鸟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仍待完善,不少地方都是鱼龙混杂,行业商家质量也是参差不齐,花鸟鱼虫,古玩字画,甚至是各种日用小商品都混杂在市场当中,整个市场的管理也十分混乱。很多小城市甚至没有正规固定的宠物交易市场,宠物的交易基本上都是处于地下交易的方式,这样的交易不仅使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很难对宠物的疫病流行和防治加以有效地控制,具备销售许可证的宠物经营单位不多。
领养宠物要什么要求
领养宠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求:
1. 时间和精力:宠物需要定期喂养、梳理和清洁,以及与主人建立互动和关系。请确保你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宠物的日常需求。
2. 空间和环境:不同的宠物有不同的空间和环境要求。例如,狗需要室外活动空间,而猫可以适应室内环境。确保你的居住环境适合养宠物,并且有足够的空间供它们活动。
3. 经济能力:宠物的养育需要费用,包括食物、医疗保健、玩具等。请确保你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这些费用,并为宠物提供必要的护理。
4. 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地区对宠物养育可能有各种法律规定和限制。请在领养宠物前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5. 宠物品种和性格:不同品种的宠物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包括体型、活动水平和性格。请选择与你的生活方式和家庭环境相匹配的宠物品种。
禁养犬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养狗新规需要有固定住所还要独户居住,对狗狗已经接种疫苗才可以养狗。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1、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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