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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8:27 38
如果携带的宠物如果对驾驶人视。车用章违于属,品线造成一定影响的话,交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记2分罚款20-200元的决定。 但是实际上国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明确对不能携带宠物作出规定说明,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进行对带宠物明确规定,一般不予以处罚,但是目前也有网友因为宠物在副驾驶而作为被扣分的情况;所以关于扣分的案例:执法人员以把宠物放在副驾驶上,属于妨碍驾驶安全行为为由,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200元,记2分的处理决定;所以带狗上车不处罚,但是前提是狗不会影响到驾驶人的驾驶,不然还是有可能会被扣分罚款的,但是理由一般不会是带狗上车,一般是车上有妨碍驾驶的物品,属于违章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进行对带宠物明确规定,一般不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进行对带宠物明确规定,一般不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私家车能带宠物上高速。高速路上私家车能带宠物狗,但是严格讲,高速上开车还是不要携带宠物狗为好,因为随时有可能危及车上人员安全。如宠物狗一些意外动作等可能分散或干扰驾驶人员注意力,从而导致危险。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高速免费通行有哪些节日:
1、高速免费通行的节日有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和国庆节;
2、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到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
3、在非免费时段进入高速公路,但出高速的时候是免费时段,则属于免费通行;在免费时段进入高速公路,但出高速公路时是非免费时段,则不属于免费通行的范围。
二、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1、小型车:小型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0.45元/公里;
2、中型车:中型车2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0.90元/公里;
3、大型车:大型车7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卧铺客车,1.462元/公里;
4、特大型车:特大型车20吨以上货车、集装箱车2.138元/公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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