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受法律保护吗现在

故意伤害他人的宠物狗犯不犯法?
故意伤害私人宠物违法,如果造成他人宠物的损伤,涉嫌故意毁坏财务。在法律上,宠物狗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故意将宠物狗打死属于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宠物狗的价格比较昂贵,数额较大的涉嫌故意毁坏公私

宠物受法律保护吗现在

故意伤害他人的宠物狗犯不犯法?故意伤害私人宠物违法,如果造成他人宠物的损伤,涉嫌故意毁坏财务。在法律上,宠物狗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故意将宠物狗打死属于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宠物狗的价格比较昂贵,数额较大的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处罚,同时行为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故意打死宠物狗的行为,如果金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具体量刑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有无悔罪、自首、立功情节,狗主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赔偿情况和是否获得狗主人的谅解等,如果积极争取,则有机会宣告缓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购买狗狗时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么?购买狗狗时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即出卖人以转移标的物的物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以下三方面来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或合同终止条款,且该条款是否达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政府规章仍是有效的);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显然,你们之间的合同不会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因此,合同约定有效。

扩展资料:购买狗狗纠纷案例:宠物狗买回8天就死掉?购买协议:出门后生死不包宠物店见到小狗活泼乱跳、乖巧可爱,高高兴兴买回家,没过多久小狗就状态不佳,送到宠物医院就被诊断患病。

这种情况你有没有遇到过?截至今年11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消委会已接到21件宠物买卖纠纷投诉。

今年10月,九龙坡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徐女士在石坪桥某宠物店买了一只宠物狗,店家说是纯种边境牧羊犬并承诺健康。

昨日,徐女士告诉重庆晚报记者,在店里看到小狗的确很精神,活蹦乱跳的,她花4000元买下,加上笼子、狗粮及各种营养品等共计5000元。

没想到,小狗回家后第3天就出现不适症状。

“刚开始是咳嗽流鼻涕,后来腹泻呕吐。

”徐女士立即将狗送到宠物医院治疗,检查显示小狗患有犬瘟热、细小及冠状病毒。

治疗5天后病情还没有明显好转。

治疗期间徐女士花费了3000多元,5天后狗狗因病死亡。

徐女士伤心又愤怒,怀疑宠物店卖给自己的是早已生病的狗,翻出购买时签署的《宠物购买协议单》,才发现协议单末尾写着“出门后生死不包”。

徐女士说,协议单上免除了宠物店的一切责任,一经售出不包不退不换,生病或死亡与本店无关,也不包犬瘟热、细小、冠状等任何潜伏期疾病。

徐女士表示,当时付完钱后宠物店才提供协议单,她没办法只好签字带走小狗。

霸王条款让徐女士很生气,她找到该宠物店老板,老板表示小狗售出后与本店无关。

于是,徐女士向九龙坡区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切莫掉进合同陷阱据九龙坡区消委会负责人介绍,截至11月,今年宠物狗纠纷案仅区消委会接到的就有21件投诉,几乎都是买回家后不久狗狗就生病或死亡。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注意三大事项:检查宠物店有无营业执照;购买前查验该犬只有无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赠予,原主人或买主/受赠人应在30日内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该负责人还说,在徐女士的纠纷案中,店家让她签署的“出门后生死不包”条款,明显属于格式合同侵权,“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切莫掉进合同陷阱,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买卖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宠物狗买回8天就死掉 购买协议:出门后生死不包宠物保护法立法了吗?【法律分析】动物保护法暂时没有成立。

目前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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