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型犬主人不仅不牵狗绳

我觉得现在很多的犬类管理要求都非常严格,如果我们自身原因,导致宠物将他人咬伤或者间接地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下,我们是需要进行一定赔偿的,而且现在对于很多地区都实行了犬类管理条例,如果遛狗的时候,没有牵引熊控制狗狗的行为出现任何意外,作为主人需

我觉得现在很多的犬类管理要求都非常严格,如果我们自身原因,导致宠物将他人咬伤或者间接地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下,我们是需要进行一定赔偿的,而且现在对于很多地区都实行了犬类管理条例,如果遛狗的时候,没有牵引熊控制狗狗的行为出现任何意外,作为主人需要承担所有责任。

其实为了我们自己宠物的安全,在我们早上和晚上遛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尤其是要给我们的宠物佩戴好牵引绳,因为牵引绳是唯一能够控制我们宠物行为的物品,所以我们在外出遛狗的时候牵好牵引绳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牵引绳的选择也有很大的讲究,对于一些比较温柔的宠物,我们可以佩戴的牵引,绳数量也比较广泛,但是如果我们的宠物有报错行为,我们就需要用更结实的牵引绳来控制我们的宠物,就比如说,体型大的宠物,一定要用一些粗一点的牵引绳。

很多人对于宠物的事情都不是很关注,对于自己家宠物的安全,也并不是很在意,甚至当自己的宠物犯了错误的时候,还去埋怨。其他人没有做好监督宠物的行为,这时候就表现出羊宠人的素质高低,甚至有些养宠物的人,觉得自己的狗是小型犬不会咬人,或者知错不改的一些人,就是不愿意给自己的宠物佩戴牵引绳,这样的人一旦出了事情有理也说不清。所以有时候就算是为了我们自己家的宠物着想,我们也应该注意宠物的安全!

很多大型宠物本来性情是非常温顺的,但是有时候遭到小型犬的挑衅行为也会变得脾气暴躁,出现扑咬撕咬的行为,如果这时候小型犬没有佩戴牵引绳的情况下被大狗咬伤,而带我佩戴了牵引绳,那么所有责任都归结于小型犬的主人身上,如果大狗以及大狗的主人因此受伤也可以进行索赔。

重庆一名男子踹狗,导致老人摔倒引网友关注,这件事情发生的起因是这名男子带着自家没有拴狗链的小狗,结果遇到了老人带着拴狗链的大狗经过此地,没有想到两条狗就这样打了起来,男子看到自家的小狗被老人拴的大狗咬到感到非常的着急,情急之下就踹老人家的大狗,导致牵着狗的老人摔倒在地,这件事情发生之后,踹狗的这名男子已经向老人赔礼道歉,老人也谅解了他的行为,此件事情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从此件事情也暴露出了个人在遛狗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除了要防止自家的狗咬伤他人或者是吓到他人以外,还要注意的是避免让自己的狗与其他人家的狗发生打架的行为,因为狗与狗打架很容易就会使自家的狗受伤,这也会令主人感到非常的心痛,解决这种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遛狗的同时应该给自己的狗佩戴狗链,不能够因为自家的狗不伤人而疏忽给狗佩戴狗链,只有用链子去拴住狗,才能够避免上述这些事件的发生。

除此以外,如果自己想要饲养犬只的话,一定要注意自家的狗不要给楼下的居民或者是环境造成影响,特别是一些主人在遛狗的时候,没有注意让狗在特定的区域进行拉尿,使得小区的环境受到严重的影响,这样会使小区的居民对饲养狗的主人产生厌烦情绪,导致邻里矛盾的出现,只有每个饲养犬的主任,遵守饲养规定,维护社区的环境,才能够在养狗的同时得到乐趣,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而让自己的狗受到伤害或者是使他人受到自家狗的伤害,每一只狗也都是一条生命,我们也应该去保护它们,爱护它们。

重庆小型犬主人不仅不牵狗绳

宠物伤人 主人之过

1.宠物伤人有多种情形,例如未牵绳、宠物犬属于禁养品种等,宠物主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一:

9月12日下午,奶奶带着孙子到位于四川绵阳园艺山的人工湖玩耍。突然,一只狗挣脱牵狗绳,从10米外冲了过来。奶奶还没来得及抱起孙子,狗就将孩子扑倒在地,开始撕咬。牵狗的女子第一时间赶过来处理,但狗一直不松口,直到孩子的爷爷赶到,用一根钢管撬开狗的嘴巴。

据家属了解,咬人的狗是一只罗威纳犬,属于烈性犬。牵狗的女子是宠物店的,狗主人随后赶到医院,表示全力配合医治。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

媒体记者查询发现,2022年5月,《绵阳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禁养犬目录共计29种(类),罗威纳犬就在其中。

2022年6月15日,《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律师普法:

宠物伤人类案件,在《民法典》中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时,具体怎样确定责任承担,应该从饲养人的主观过错性,所饲养犬只是否符合当地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考虑。《民法典》第1246条和1247条分别针对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伤人和危险动物伤人做了不同规定,而对于危险动物的界定,1247条中仅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对于具体哪些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仍需要通过各地具体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罗威纳犬属于当地禁养犬,但案件发生时该规定还未实施,则不能适用该条确定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饲养人可以逃避侵权责任,在《民法典》1246条中要求饲养人应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要求的安全措施,应该结合犬只大小、伤害可能性等各个方面来看。

本案中可以看到,相较于小型犬,大型犬在发生伤人事件时,更难控制,简单的牵引绳不足以规避其伤人的可能性,那么饲养人就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简单的牵绳已然不能防止犬只伤人,还应当采取为犬嘴戴套等更全面的方式,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饲养人的牵绳行为不能认定为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9月15日19时,王某在路上散步,被忽然窜出的一只大狗撞到。随即,王某被送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骶骨骨折,多处损伤。

事发时,当地派出所接110指令到达现场,查明大狗系何某所养,且事发时,何某的狗并未牵绳。王某遂起诉何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被何某饲养的宠物犬冲撞致伤,何某作为该宠物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何某已支付王某主张的医药费1万余元,并对王某主张的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并无异议。经法院认定,何某应赔偿王某包括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940元。

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而何某并未对狗进行牵绳等安全措施,实际上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民法典》1246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何某应当对王某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主人尽到了拴绳、关门关窗等义务,却仍然发生了意外伤人的情形,该如何追责?

案例一:

最近,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

据报道,某日晚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罗水村一女童罗某,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后意外将88岁村民麦某绊倒,导致麦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镇政府通报,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律师普法:

对于宠物伤人案件,究其根本是判断饲养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在本案中,女童牵出他人饲养的狗造成的伤人案件,实际属于第三人过错产生的侵权行为,此时饲养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被侵权人伤害结果的原因在于女童非经同意擅自牵走宠物,而非饲养人主观未尽到管理义务,那么此时被侵权人在追责时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也可以向饲养人主张,如果其向饲养人进行了主张,饲养人仍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偿。

在最终责任承担上,尽管导致损害发生的是女童,其在民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一老人早上路边遛狗,不幸被楼上掉下的猫砸中后昏迷不醒。据报道,目前老人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出院,其家属与猫主人正协商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猫从楼上掉下,需要具体来看猫掉落的原因,如果不存在人为抛物的原因,仅仅是猫逃逸或意外摔下,饲养人也已经采取了封窗等安全措施,则可以适用《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原则,在被侵权人没有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仍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3.“宠物未伤人,人因宠物伤”如何处理?

案例一:

近日,张某骑电瓶车途经陈某家附近路段时,遭遇陈某家养犬只追咬,导致张某摔伤,住院治疗,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因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造成他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损害,故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告陈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其饲养犬只追咬张某致其摔倒受伤,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被告陈某对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普法:

《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这一归责原则对侵权人有着更严格的管理义务的规定,这一原则适用时,并不主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所管理物的危险性与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侵权责任。

因饲养动物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因而即使宠物未伤人,若他人损害结果与宠物有因果关系,那么饲养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一规定虽然是为更好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也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案例二:

日前,“重庆一男子踹狗致老人摔倒”的话题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一名老人试图将大狗与缠斗中的小狗分开,这时小狗主人赶来冲着大狗猛踹一脚,致使牵着大狗的老人倒地。

在这一事件里,小狗之所以会与大狗缠斗,是狗主人放任未牵绳的小狗乱跑所致。最终,涉事男子承诺登门赔礼道歉并提供必要赔偿。

律师普法:

饲养动物牵绳现在在各地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在未牵绳的情况下,已然属于《民法典》1246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尽管老人摔倒并不直接因为受到小狗的伤害,但其摔倒仍与小狗未牵绳有着一定因果关系,因此造成损害,涉事男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当地有具体的管理细则,对宠物牵绳有具体规定,涉事男子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文/安小雪(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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