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买卖管理条例? 城市宠物管理条例?
宠物买卖管理条例?
一、宠物管理条例宠物店应当按照《宠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装和实施健康管理制度。宠物店应按照宠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健康鉴定书和购买鉴定证,鉴定宠物的健康状况。宠物店应严格遵守《
宠物买卖管理条例?
一、宠物管理条例
宠物店应当按照《宠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装和实施健康管理制度。
宠物店应按照宠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健康鉴定书和购买鉴定证,鉴定宠物的健康状况。
宠物店应严格遵守《宠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消费者完整的宠物购买信息,不得出售不符合《宠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宠物。
宠物店应按照《宠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宠物上门服务,服务质量达到要求。
二、宠物保健法
宠物所有者应当按照《宠物保健法》的规定,建立宠物的健康档案,定期为宠物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和治疗。
养宠物应当按照《宠物保健法》的规定,定期给宠物提供充足的营养,养成良好的养宠习惯,确保宠物健康。
可以自行购买宠物用品,但应当按照《宠物保健法》的规定,选择正规渠道,确保购买的宠物用品符合使用者的要求及安全质量标准。
养宠物应当按照《宠物保健法》的规定,按时给宠物接种疫苗,及时使用药物进行治疗。
宠物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宠物管理专业的就业前景还是不错的,就业前景主要面向宠物美容店、宠物医院、宠物养殖场、宠物训导学校、宠物用品生产及销售企业、自主创办的宠物相关实体单位,从事宠物饲养、宠物繁育、宠物美容、宠物训导、宠物疾病防治、销售管理等工作。
宠物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方式:
1.零售之一:通过网络、杂志媒体广告宣传及之前的客 户转介绍,使顾客与繁殖者取得联系,一般是现场看宠,现 款现宠,直接交易。
中级繁殖者的销售方式 2.零售之二:将宠物的照片或视频放在自己的网站上, 顾客看到直接购买。
3.批发或转介绍之一:与交易中间人合作,让出一部分 利润(批发)或提成(转介绍)来使宠物尽快的销售出去。
中级繁殖者的销售方式 4.批发或转介绍之二:与宠物店或宠物医院合作,长期 在他们的店面“陈列”着宠物
城市宠物管理条例?
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只的,应送交区县养犬管理部门。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一般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对违规出户的,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第三条 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 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采购、生产、检验、销售、仓储等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六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条 出厂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八条 宠物饲料产品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还应当查验饲料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宠物饲料。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禁止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对宠物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宠物饲料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十四条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国内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国内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国内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第十五条 向国内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生产向国内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名单。
第十七条 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宠物饲料的,或者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或者未对生产的宠物饲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不遵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一)对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三)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
(四)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宠物饲料产品,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
(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管理。其他种类宠物饲料的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噪音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3)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未提交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情况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限制使用混凝土搅拌机。
第二十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本办法颁布后需领取车辆行驶证的机动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行驶证;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年审。
机动车辆的噪声监测应由符合资质的车辆噪声监测机构承担。
车辆噪声监测机构应将机动车辆噪声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车辆噪声监测机构的资质,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噪声应列入机动车辆大修的范围。机动车辆大修后经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方可出厂。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使用低音喇叭;在禁鸣喇叭路段和区域不得鸣喇叭。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广东省学校饭堂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学校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第五条 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进餐人数100人以下者,厨房总面积(不包括用餐场所)应不少于30㎡;100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厨房面积相应增加0.2——0.5㎡。
第六条 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
第七条 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 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第九条 原料粗加工间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有条件的应专设水产品清洗池。加工肉、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加工原料应用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上。
第十条 烹调间应设隔墙烧火炉灶,并有良好的排烟排气设备。应设有细加工、配料操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
第十一条 配餐销售间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并配置食物输送窗、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在外订购集体用餐的学校,其分餐场所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
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与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
第十四条 点心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用的机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具及容器必须分开专门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
第十六条 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并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作为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食品采购及加工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第十九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超过保质期的;
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第二十条 学校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以保证其供应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订购学生集体用餐时,必须确认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严禁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订购学生集体用餐。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
宠物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历史公园、历史名胜公园、动物园、候车室(飞机、船只)、餐饮场所、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犬乘坐公共汽车、有轨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狗进入拥挤的地方。
国内宠物管理条例?
宠物行业还是属于农业部门监管的.象宠物医疗这一块是属于农业局下属的兽医监督科管的.有些比较落后的地方也属于兽医站管. 以后会慢慢规范起来.实行执业兽医才有行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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