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宠物狗致死能判什么罪(我国法律对虐待动物的惩罚措施)
众所周知,宠物狗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它们陪伴我们度过许多美好时光。 近年来,一些不负责任的主人或者心理变态者对待宠物狗的方式却越来越残忍。当这些可爱的动物成为施虐者手中的牺牲品时,我们该
众所周知,宠物狗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它们陪伴我们度过许多美好时光。 近年来,一些不负责任的主人或者心理变态者对待宠物狗的方式却越来越残忍。当这些可爱的动物成为施虐者手中的牺牲品时,我们该如何保护它们的权益?故意伤害宠物狗致死能判什么罪?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加强对宠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情急之下,男子趁拉布拉多不注意,一脚把拉布拉多踢向一边,跑回家中并锁上铁门。
虽然拉布拉多已经进不来了,但在铁网门外,仍盯着男子,大声吠叫,想冲进来继续撕咬。
男子看到自己满是鲜血的腿,心生怒火,拿起桌子上的刀,打开铁网门。
恶犬立即想冲上来继续撕咬,男子见势手起刀落,砍向疯狂的拉布拉多。
拉布拉多被砍死,男子去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一万八千多元。
事后,狗主人向男子索要赔偿,要求男子对砍死狗因而造成狗主人的损失负责。
男子表示反对,“你的狗咬我我都没向你要赔偿,你还问我要起赔偿来了?”
狗主人表示,“我的狗向来安静,我们都知道拉布拉多脾气温和,如果没有人恶意挑逗,它怎会发狂?一定是你有错在先、恶意挑逗我的狗,我对你因此受的伤不需要承担责任,更不需要赔偿。反而你砍死我的狗,造成我的损失,理应对我的损失进行赔偿。”
男子不这样认为,“我没有恶意挑逗,是你自己的狗突然发疯咬人,如果你说我有恶意挑逗的行为,那也要拿出证据证明。相反,你自己不把狗栓好,放任疯狗在外面乱跑,身为狗主人,对狗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如果我不去制止你的狗,虽然我当时已经关上门脱离危险了,但对其他来往的行人来说,恶狗在外面发疯撕咬,指不定又会去咬下一个路过的行人,所以我是为了保护其他行人的安全才去砍你家狗的。”
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均决定将本案交由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
1、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对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主要是双方针对原告男子被狗咬伤是否具有故意存在分歧。
根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换句话说,就是狗主人要想证明被咬男子存在故意招惹他的拉布拉多,而自己不存在过错,必须向法庭提交证据,但是李某没有法庭可以采信证据。
2、对于男子遭到狗的撕咬而采取的防范应对,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仅仅只能针对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
针对动物实施的侵害,所采取的防护措施。法律上认定为紧急避险。
3、根据法律规定,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将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
男子在被李某的狗咬伤,脱险后返回家中,本可以关上门,报警处理。
而被咬男子却为了泄愤,拿起刀具,返回屋外,将狗刺死。应认定为采取措施超过必要限度。
依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男子砍狗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属防于卫当过行为,需要赔狗主人18000元,狗主人则需要偿赔男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在本案中,被咬男子是否须对砍死狗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刑法中两项经典的免责事由条款。
正当防卫的作用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包括动物,因此被咬男子反杀狗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紧急避险。
本案中,被咬男子为了躲避正在撕咬的狗,踢了狗一脚以使自己逃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对此行为,男子无须成承担责任。
但男子已经关上铁网门后,又拿起刀冲出去砍狗致死的行为,构成避险过当。关上铁网门,狗对男子现实的危险已经消除,即使男子为保护过往的行人不被狗咬,把狗制服使其丧失行为能力即可。
在男子连砍数刀狗已经站不起来的情况下,男子仍未停止其砍狗的行为,直到拉布拉多鲜血直流、彻底死亡静止不动才罢休。被咬男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对狗的死亡向狗主人赔偿。
狗主人是否要对其狗咬伤他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狗主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咬男子存在事前故意挑逗的行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拉布拉多咬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咬男子和狗主人最终都承担了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而肇事狗拉布拉多也失去了生命。
在这场事故中,没有哪一方获胜。
但如果一开始男子就关上门不再出来,狗就不会死;如果一开始狗主人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男子也不会被狗撕咬到血肉模糊。
一场悲剧酿成之前总有许多转机,希望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多谦让宽容,少一点冲动与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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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宠物狗致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宠物保护,提高我们对待动物的道德素养,共同营造一个爱护动物、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让我们以实际行动来呵护身边的小生命,让它们在我们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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