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院治死狗赔多少钱一只啊(宠物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解析)
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其中狗狗是最受欢迎的宠物之一。不可避免地,在我们享受与它们在一起的时光中,它们可能会生病或者受伤。这时候,我们需要带它们去宠物医院接受治疗。 如果不幸的是,我们的狗狗在治
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其中狗狗是最受欢迎的宠物之一。不可避免地,在我们享受与它们在一起的时光中,它们可能会生病或者受伤。这时候,我们需要带它们去宠物医院接受治疗。 如果不幸的是,我们的狗狗在治疗过程中不幸死亡了,那么宠物医院应该赔偿我们多少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们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并给出建议。
宠物医院治死狗赔多少钱一只啊?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却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宠物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影响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狗狗的种类和年龄也会影响赔偿金额。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也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人如果因为看病而死亡,自然属于医疗纠纷,但狗在住院期间死亡进而酿成诉讼,在当时乃至现在都是一件新鲜事。
这场官司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纯种藏獒患病,辗转多处治疗
据藏獒的主人李先生说,他在云南曲靖从事藏獒养殖事业多年,这只死亡的藏獒是一年前花26万元从朋友的手中买来的,属于纯种藏獒。
事发前一个星期,他发现这只1岁半的藏獒出现食量下降等异常情况,就将它送到曲靖一家宠物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说是肝脏出现问题,该院无法治好,建议他将藏獒送到昆明治疗。
2010年7月12日上午,主人李先生将藏獒带到昆明的一家动物医院。医生诊断后,给出的结果是“霉菌毒素中毒”,并开了针水输液。
当天下午,李先生听朋友介绍说另一家宠物医院很擅长治疗藏獒,便将自己的藏獒带到这家朋友推荐的宠物医院治疗。
后来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看护到晚上9点左右,因为家里还有事,就赶着开车回了曲靖。当时,医生说狗可能是肺上有毛病,需要住院治疗,我就办理了入院治疗手续。当时医生说,医院24小时都有医生陪伴治疗,叫我放心。”
然而次日早晨7点,他接到医院打来的电话,告知他的藏獒已经死亡。
纠纷惊动警方,赔偿难有共识
赶到医院后,李先生与院方发生了争执,他怀疑宠物医院在用药、治疗过程中出现问题,要求看处方,当时双方还为处方发生了争抢。
随后矛盾进一步升级,李先生一时气得要砸店,被赶来的派出所民警劝住了。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李先生要求医院赔一只同样的藏獒或7万元。但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而据宠物医院的医生介绍,2010年7月12日下午,藏獒送到医院时,出现的症状是呼吸困难、口腔紫干、喘得厉害,当时怀疑是肺上有问题,也不排除经过多家医院辗转而来,有染上传染病的可能,就建议李先生的狗住院治疗。
“因为藏獒已经在其他地方检查过病症,医院决定第二天再做检查。而且考虑到在其他医院已经打过青霉素针水,就间隔一段时间再给它输液。”肖医生说,“但是到了次日凌晨4时许,藏獒突然产生了不良反应。值班医生急忙对它进行抢救,还为它进行了呼吸氧气等一系列治疗,但是没有抢救过来。”
发生纠纷后,院方提议由第三方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这样比较能令双方信服。
而派出所民警也建议,先把藏獒的尸体保存起来,请专家来鉴定后,再作结论。于是院方当天就买来一个大冰柜,把藏獒的尸体冰冻了起来。
主人提前诉讼,要求院方赔偿
在“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下,由多方动物专家组成的云南首个宠物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来到了宠物医院。
鉴定小组在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情况介绍后,对情况作了初步分析,当场表示将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有针对性的动物解剖,查明原因,最后向当事人或媒体公布鉴定的结果。
双方又在鉴定项目上有了分歧。
藏獒的主人李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院方给予赔偿,医院方面遂委托我当时所在律所的主任解家玺律师和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代理此案后,我们首先对案件性质作了初步分析:
宠物在宠物医院因治疗无效死亡引起的宠物主人与宠物医院的纠纷,其性质并不属于一般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中治疗的对象是人,案由属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是本案中治疗的对象是狗而不是人,案由应该如何确定呢?这首先要确定狗的法律属性。
藏獒在国内属于名贵犬,血统纯正的藏獒价值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但其在法律定义上仍属于人的财产,狗主人对狗享有的是财产权,因此本案的定性应该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并不适用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等情形。
多次寻求鉴定,却都没能进行
本案于2010年7月诉至法院,我们接到法院的传票查看案由,发现果然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方在举证期内,申请对宠物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藏獒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我方作为宠物医院的代理人,也本着查明事实的原则同意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原告方寻找鉴定中心,但我方为证实藏獒的价值,还申请法院指定鉴定中心对藏獒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确定了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
然而一个月后,该司法鉴定机构回函法院,说明其无宠物医疗鉴定以及宠物价值评估的技术力量及相关鉴定资质,故不能对本案进行鉴定。
随后,原告方又选定了一家鉴定机构,我方仍旧表示同意。没想到一个月后得到书面回复,该鉴定机构也表示自己没有能力进行鉴定。
在鉴定不能的背景下,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将索赔金额从10万元提高到26万元。
双方争议焦点:医院有否过错
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
第一,作为被告的宠物医院以及医生是否具备宠物医疗的相关资质;
第二,被告对患犬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犬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方主要援引《动物防疫法》第六章中的规定,认为宠物医院无一人具备职业兽医资格证,认定其不具备开办宠物医院的资质,并认为患犬的主管医生无职业兽医资格证,属于“非法行医”。 还认为宠物医院的病历存在混乱、书写不规范的情形。
而作为被告宠物医院的律师,我方针对原告方的主张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我们首先指出,被告开设的宠物医院具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被告医院是经过昆明市农业局核准并颁发云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且经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动物诊疗结构,我国行政机关的核准发证行为,使得被告开设的宠物医院具备了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随后我们又指出,主管医生同样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该医生2004年7月从云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即从事兽医工作,工作年限已达两年以上,符合《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
兽医师资格证考试是在2010年才开始实施的,在兽医资格证考试制度制定实施以前,全国的兽医都不具有兽医师资格证, 本案中医生的诊疗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执业。
原告举证不力:最终撤回起诉
我还在法庭上着重阐明:被告医院在对患犬的诊疗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在患犬住院当日,被告针对患犬的病情对原告进行了病危通知,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患犬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甚至是死亡,原告当时也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认可。
在患犬入院后,医院通过患畜入院病情书、处方笺、住院病情记录、护理记录等形式记录了对患犬的诊疗及护理情况,被告医院对患犬的治疗及护理过程规范、科学、符合诊疗常规。
宠物医院的治疗对象是狗不是人,收费标准是治狗的标准而不是治人的标准,因此不能苛求宠物医院用三甲医院的护理标准去护理一只狗,也不能苛求医院用对人的记录标准来记录一只狗的病情,因此被告对患犬的病情、护理记录虽然达不到治疗、护理人的记录标准,但完全符合宠物医院行业的治疗、护理规范。
最后我方强调,本案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也就是证明被告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患犬的价值究竟几何,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的鉴定过程中,被告医院一直积极配合原告寻找司法鉴定机构,但是至今得到的结果是“鉴定不能”,原告不能够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个月后,我们收到法院的通知,被告方已经撤诉。
宠物医疗鉴定空白有待弥补
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作为原告方首先要证明藏獒的价值,其次要证明宠物医院的治疗行为与藏獒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不是宠物狗方面的专家,也不具备宠物医疗的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只能靠第三方力量对患犬的价值进行评估,对本案中患犬的死亡结果与宠物医院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动物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也就无法查明患犬的死因,无法明确宠物医院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这就是本案中原告举证不能的根本原因。
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的宠物也越来越高档,几千元、几万元一只的宠物已经不算稀奇。
建议由司法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动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相关办法,尽快建立宠物医疗鉴定的专家库,制定宠物医疗技术鉴定的申请程序、受理范围等相关制度,设立宠物医疗技术鉴定中心,这对于众多宠物爱好者和正规宠物医院来说应该会是个好消息。
作者 | 金尚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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