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星期猫狗”向什么部门举报 买到“星期宠”,该如何维权

售卖“星期猫狗”向什么部门举报
买到”星期猫狗“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以下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

售卖“星期猫狗”向什么部门举报

买到”星期猫狗“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以下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出售了不符合检疫要求的不健康宠物,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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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星期猫狗”向什么部门举报 买到“星期宠”,该如何维权

买到“星期宠”,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7日,叶女士在张先生经营的宠物店花费1800元购买了一只漂亮的小奶猫,叶女士与宠物店签订了购买协议。结果接回家的当晚,小猫就出现了呕吐、拉稀等症状,叶女士赶紧将它送往医院诊治。经检查,小猫患有猫瘟,同时伴有耳螨。

叶女士随即联系张先生,要求更换一只同品种且健康的小猫。张先生称同品种中没有同价位的猫咪,更换需要叶女士补差价,叶女士为小猫看病已支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不愿意再补差价,只得作罢。但没过两天,小猫的病情更加严重,最终治疗无效,于8月1日死亡。

调查过程

叶女士事后了解到,她购买的宠物猫未取得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检疫合格证明,而且宠物店在此之前售出的多只小猫均患有猫瘟,已有多名消费者上当受骗。叶女士认为,在明知宠物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仍然出售,属于欺诈,应当退一赔三。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宠物店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叶女士与宠物店签订了购买协议,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张先生经营的宠物店应保证其出售的宠物,符合健康、无疾病等要求,但他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接种疫苗证明等材料。

关于叶女士要求赔偿三倍购猫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所谓的欺诈,是指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

叶女士购买当日就查出宠物猫患有猫瘟,证明宠物猫有较大概率在店内时已经患病。再结合宠物店隐瞒宠物猫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将携带猫瘟的宠物猫出售给多名消费者,在已知宠物猫患病的情况下,仍向叶女士出售,具有实施欺诈的故意。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宠物店应当退还叶女士支付的购猫款,并承担购猫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来源:上城区司法笕桥司法所、上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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