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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11 22
1.宠物伤人有多种情形,例如未牵绳、宠物犬属于禁养品种等,宠物主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一:
9月12日下午,奶奶带着孙子到位于四川绵阳园艺山的人工湖玩耍。突然,一只狗挣脱牵狗绳,从10米外冲了过来。奶奶还没来得及抱起孙子,狗就将孩子扑倒在地,开始撕咬。牵狗的女子第一时间赶过来处理,但狗一直不松口,直到孩子的爷爷赶到,用一根钢管撬开狗的嘴巴。
据家属了解,咬人的狗是一只罗威纳犬,属于烈性犬。牵狗的女子是宠物店的,狗主人随后赶到医院,表示全力配合医治。 警方正在调查处理。
媒体记者查询发现,2022年5月,《绵阳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禁养犬目录共计29种(类),罗威纳犬就在其中。
2022年6月15日,《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律师普法:
宠物伤人类案件,在《民法典》中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时,具体怎样确定责任承担,应该从饲养人的主观过错性,所饲养犬只是否符合当地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考虑。《民法典》第1246条和1247条分别针对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伤人和危险动物伤人做了不同规定,而对于危险动物的界定,1247条中仅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对于具体哪些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仍需要通过各地具体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罗威纳犬属于当地禁养犬,但案件发生时该规定还未实施,则不能适用该条确定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饲养人可以逃避侵权责任,在《民法典》1246条中要求饲养人应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要求的安全措施,应该结合犬只大小、伤害可能性等各个方面来看。
本案中可以看到,相较于小型犬,大型犬在发生伤人事件时,更难控制,简单的牵引绳不足以规避其伤人的可能性,那么饲养人就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简单的牵绳已然不能防止犬只伤人,还应当采取为犬嘴戴套等更全面的方式,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饲养人的牵绳行为不能认定为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9月15日19时,王某在路上散步,被忽然窜出的一只大狗撞到。随即,王某被送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骶骨骨折,多处损伤。
事发时,当地派出所接110指令到达现场,查明大狗系何某所养,且事发时,何某的狗并未牵绳。王某遂起诉何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被何某饲养的宠物犬冲撞致伤,何某作为该宠物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何某已支付王某主张的医药费1万余元,并对王某主张的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并无异议。经法院认定,何某应赔偿王某包括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940元。
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而何某并未对狗进行牵绳等安全措施,实际上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民法典》1246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何某应当对王某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主人尽到了拴绳、关门关窗等义务,却仍然发生了意外伤人的情形,该如何追责?
案例一:
最近,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
据报道,某日晚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罗水村一女童罗某,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后意外将88岁村民麦某绊倒,导致麦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镇政府通报,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律师普法:
对于宠物伤人案件,究其根本是判断饲养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在本案中,女童牵出他人饲养的狗造成的伤人案件,实际属于第三人过错产生的侵权行为,此时饲养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被侵权人伤害结果的原因在于女童非经同意擅自牵走宠物,而非饲养人主观未尽到管理义务,那么此时被侵权人在追责时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也可以向饲养人主张,如果其向饲养人进行了主张,饲养人仍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偿。
在最终责任承担上,尽管导致损害发生的是女童,其在民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一老人早上路边遛狗,不幸被楼上掉下的猫砸中后昏迷不醒。据报道,目前老人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出院,其家属与猫主人正协商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猫从楼上掉下,需要具体来看猫掉落的原因,如果不存在人为抛物的原因,仅仅是猫逃逸或意外摔下,饲养人也已经采取了封窗等安全措施,则可以适用《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原则,在被侵权人没有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仍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3.“宠物未伤人,人因宠物伤”如何处理?
案例一:
近日,张某骑电瓶车途经陈某家附近路段时,遭遇陈某家养犬只追咬,导致张某摔伤,住院治疗,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因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造成他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损害,故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告陈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其饲养犬只追咬张某致其摔倒受伤,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被告陈某对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普法:
《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这一归责原则对侵权人有着更严格的管理义务的规定,这一原则适用时,并不主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所管理物的危险性与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侵权责任。
因饲养动物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因而即使宠物未伤人,若他人损害结果与宠物有因果关系,那么饲养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虽然是为更好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也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案例二:
日前,“重庆一男子踹狗致老人摔倒”的话题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一名老人试图将大狗与缠斗中的小狗分开,这时小狗主人赶来冲着大狗猛踹一脚,致使牵着大狗的老人倒地。
在这一事件里,小狗之所以会与大狗缠斗,是狗主人放任未牵绳的小狗乱跑所致。最终,涉事男子承诺登门赔礼道歉并提供必要赔偿。
律师普法:
饲养动物牵绳现在在各地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在未牵绳的情况下,已然属于《民法典》1246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尽管老人摔倒并不直接因为受到小狗的伤害,但其摔倒仍与小狗未牵绳有着一定因果关系,因此造成损害,涉事男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当地有具体的管理细则,对宠物牵绳有具体规定,涉事男子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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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实际上背后的法律责任划分并不复杂。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佩戴犬牌并系犬绳。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则明确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时,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当宠物主人未履行拴绳义务,即便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逗弄犬只而产生,主人也要为此担责。
“人宠矛盾”由来已久。宠物犬不拴绳冲撞行人、随地大小便、咬人、吠叫等行为,时常成为激化“有宠一族”与其他居民间矛盾的导火索,有些不文明养宠行为甚至引发恶性的“投毒”事件,最终以两败俱伤收场。城市里的饲养动物在给我们带来精神慰藉的其对周边环境及其他居民生活的负面影响也会加剧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紧张关系。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线下的“人宠矛盾”往往还会转移到线上,使更多人加入到这场冲突中。
解决“人宠矛盾”,关键在人。喜爱与否都是人的正当权利,只有恪守权利边界,才能找到各方利益间的“最大公约数”。 北京、天津、江苏等多地均已结合地方特点出台了养犬条例,为“养什么”“怎么养”划定了基本界限。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对规则的落实大打折扣。负有解决这一矛盾主体责任的公安、农业、卫生、城管、村委居委、物业以及饲养人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明确责任、强化执行,尽早达成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人利益并重的社会共识。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如今有不少爱宠人士能够自觉自愿地遵守各种饲养规定,部分宠物主人长期活跃、奔走于科学规范养宠的科普一线,还有一些社会组织也在通过“领养代替买卖”、为流浪猫狗绝育等手段,缓解流浪动物给城市居民带来的生活滋扰。很多人在坚守规则底线的也在不断探寻法律与人文关怀、动物权益保护之间的契合点。解决“人宠矛盾”不能没有约束,也不能全靠被动约束,针对问题精准施策、对症下药、主动作为,更有利于“人宠友好型社区”早日成为现实。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化解“人宠矛盾”呼唤多元共治)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刘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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