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咬伤他人宠物 宠物伤人,主人之过
爱犬咬伤他人宠物
鲁法案例371林女士狗狗治疗一共花了一千多,这个钱你必须赔我!又不是我把你狗弄伤的,凭什么要我赔?张先生基本案情2022年3月,林女士抱着自己的宠物狗在小区内散步,与此同小区的张先生
爱犬咬伤他人宠物
鲁法案例371
林女士
狗狗治疗一共花了一千多,这个钱你必须赔我!
又不是我把你狗弄伤的,凭什么要我赔?
张先生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林女士抱着自己的宠物狗在小区内散步,与此同小区的张先生也正牵着自己的金毛犬在小区内溜达。期间,张先生将金毛犬的犬绳解开,让其金毛犬任意奔跑,结果,一不留意,金毛犬就扑到了林女士身上,对林女士抱着的宠物狗进行撕咬,并将林女士的宠物狗咬伤。
意外发生后,林女士选择了报警。经查,张先生饲养的金毛犬未办理登记,且在携犬出户的情况下,未为该犬束牵引绳,违反了《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派出所遂对张先生处以了罚款400元的处罚。
事后,林女士带着狗狗进行了治疗,并花费了一千多元,然而张先生却拒绝承担上述费用,林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予以赔偿。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认识错误 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作为一个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并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林女士的宠物狗系其合法个人财产,因为张先生对其饲养的动物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致使林女士的宠物狗被咬伤,张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张先生与林女士达成和解,张先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赔偿林女士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狗、猫等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饲养宠物给我们带来了快乐,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城镇居民区内,人员居住较为密集,而且宠物主人遛狗的时间往往与其他居民晨练、散步、休闲的时间相同,容易发生狗咬狗、狗咬人等事件,不但造成财产损失,也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违背了饲养宠物的初衷。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饲养宠物的市民,在饲养宠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禁止饲养禁养名录中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能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务必妥善管理,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动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妨碍他人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威海中院
宠物伤人,主人之过
1.宠物伤人有多种情形,例如未牵绳、宠物犬属于禁养品种等,宠物主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一:
9月12日下午,奶奶带着孙子到位于四川绵阳园艺山的人工湖玩耍。突然,一只狗挣脱牵狗绳,从10米外冲了过来。奶奶还没来得及抱起孙子,狗就将孩子扑倒在地,开始撕咬。牵狗的女子第一时间赶过来处理,但狗一直不松口,直到孩子的爷爷赶到,用一根钢管撬开狗的嘴巴。
据家属了解,咬人的狗是一只罗威纳犬,属于烈性犬。牵狗的女子是宠物店的,狗主人随后赶到医院,表示全力配合医治。 警方正在调查处理。
媒体记者查询发现,2022年5月,《绵阳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禁养犬目录共计29种(类),罗威纳犬就在其中。
2022年6月15日,《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律师普法:
宠物伤人类案件,在《民法典》中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此时,具体怎样确定责任承担,应该从饲养人的主观过错性,所饲养犬只是否符合当地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考虑。《民法典》第1246条和1247条分别针对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伤人和危险动物伤人做了不同规定,而对于危险动物的界定,1247条中仅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对于具体哪些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仍需要通过各地具体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本案中所涉及的罗威纳犬属于当地禁养犬,但案件发生时该规定还未实施,则不能适用该条确定侵权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饲养人可以逃避侵权责任,在《民法典》1246条中要求饲养人应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要求的安全措施,应该结合犬只大小、伤害可能性等各个方面来看。
本案中可以看到,相较于小型犬,大型犬在发生伤人事件时,更难控制,简单的牵引绳不足以规避其伤人的可能性,那么饲养人就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简单的牵绳已然不能防止犬只伤人,还应当采取为犬嘴戴套等更全面的方式,因而在这种情况下,饲养人的牵绳行为不能认定为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9月15日19时,王某在路上散步,被忽然窜出的一只大狗撞到。随即,王某被送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骶骨骨折,多处损伤。
事发时,当地派出所接110指令到达现场,查明大狗系何某所养,且事发时,何某的狗并未牵绳。王某遂起诉何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被何某饲养的宠物犬冲撞致伤,何某作为该宠物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何某已支付王某主张的医药费1万余元,并对王某主张的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并无异议。经法院认定,何某应赔偿王某包括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940元。
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而何某并未对狗进行牵绳等安全措施,实际上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民法典》1246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何某应当对王某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主人尽到了拴绳、关门关窗等义务,却仍然发生了意外伤人的情形,该如何追责?
案例一:
最近,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
据报道,某日晚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罗水村一女童罗某,将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后意外将88岁村民麦某绊倒,导致麦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镇政府通报,此事件初步判定系意外事件。
律师普法:
对于宠物伤人案件,究其根本是判断饲养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在本案中,女童牵出他人饲养的狗造成的伤人案件,实际属于第三人过错产生的侵权行为,此时饲养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被侵权人伤害结果的原因在于女童非经同意擅自牵走宠物,而非饲养人主观未尽到管理义务,那么此时被侵权人在追责时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也可以向饲养人主张,如果其向饲养人进行了主张,饲养人仍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偿。
在最终责任承担上,尽管导致损害发生的是女童,其在民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一老人早上路边遛狗,不幸被楼上掉下的猫砸中后昏迷不醒。据报道,目前老人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出院,其家属与猫主人正协商赔偿。
律师分析:
本案猫从楼上掉下,需要具体来看猫掉落的原因,如果不存在人为抛物的原因,仅仅是猫逃逸或意外摔下,饲养人也已经采取了封窗等安全措施,则可以适用《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原则,在被侵权人没有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仍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3.“宠物未伤人,人因宠物伤”如何处理?
案例一:
近日,张某骑电瓶车途经陈某家附近路段时,遭遇陈某家养犬只追咬,导致张某摔伤,住院治疗,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因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造成他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损害,故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告陈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其饲养犬只追咬张某致其摔倒受伤,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被告陈某对原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普法:
《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这一归责原则对侵权人有着更严格的管理义务的规定,这一原则适用时,并不主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所管理物的危险性与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侵权责任。
因饲养动物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因而即使宠物未伤人,若他人损害结果与宠物有因果关系,那么饲养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虽然是为更好维护被侵权人权益,也仍考虑被侵权人的过错,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案例二:
日前,“重庆一男子踹狗致老人摔倒”的话题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一名老人试图将大狗与缠斗中的小狗分开,这时小狗主人赶来冲着大狗猛踹一脚,致使牵着大狗的老人倒地。
在这一事件里,小狗之所以会与大狗缠斗,是狗主人放任未牵绳的小狗乱跑所致。最终,涉事男子承诺登门赔礼道歉并提供必要赔偿。
律师普法:
饲养动物牵绳现在在各地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在未牵绳的情况下,已然属于《民法典》1246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尽管老人摔倒并不直接因为受到小狗的伤害,但其摔倒仍与小狗未牵绳有着一定因果关系,因此造成损害,涉事男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当地有具体的管理细则,对宠物牵绳有具体规定,涉事男子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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