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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宠物店意外摔死客户小狗被索赔2万多 6800元买的宠物犬3天就染病死亡

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12 4


长沙一宠物店意外摔死客户小狗被索赔2万多

葛女士希望,宠物店能。格价的狗明证据证出拿够对她进行赔偿2.5万,但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狗的价格:“我花2.5万买了一条母狗,死去的狗是母狗所产,此前有人想花3.8万买它,被我拒绝了。”宠物店表示,愿意对葛女士进行赔偿,但葛女士应当拿出证据证明狗的价格。

11月2日,潇湘晨报·晨视频晨意帮忙记者。元万8.1付介入下,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宠物店向葛女士赔付1.8万元。

宠物店员工给客户小狗吹毛

失手摔死小狗

2022年9月,长沙市民葛女士和别人约好,用自家的约克夏公狗和其他的狗配种,并收取了配种费。当日下午3点,葛女士将爱犬送到长沙市梅溪湖附附近一家宠物店洗澡,并和店员约定好,洗完澡后打电话给她。

晚上7点,葛女士仍未接到电话。她前往宠物店查看情况,得知了一个噩耗:她的狗死在了店里。葛女士查看店内监控发现,工作人员在给狗吹毛时,没有给狗系上安全绳。狗在吹毛过程中,从台上跌落,期间工作人员曾将在空中的狗抓住,但最终狗还是摔在地上。

11月2日,晨意帮忙记者陪同葛女士来到宠物店。一位店员表示,葛女士的狗确实死在了店内,但他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

宠物店:

犬主需提供证据证明宠物价格

葛女士说,事情发生后,她一直和宠物店就索赔一事协商,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葛女士说,此前她希望宠物店向她赔偿2.5万元,但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狗的价格。“2019年我花2.45万买下了一条母狗,死去的约克夏是这条母狗的产子。我曾经将它挂在APP上进行出售,有人愿意花3.8万购买它,但我最终没有出售。因此我觉得,我可以得到这么多的赔偿。”

宠物店老板黄女士表示,出事后,宠物店愿意对葛女士进行赔偿,但需要葛女士给出相关赔偿依据。“发生这种事情,我们心里都不好受。但不能单以‘有人愿意花3万多元购买她的狗’这一点对索赔金额进行评估。”

黄女士说,此前双方曾到派出所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在晨意帮忙记者建议下,双方约定好,在11月2日下午3点重新前往派出所进行协商。

11月2日下午5点,葛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双方已达成一致,宠物店愿意赔偿1.8万元。

类似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律师这么说

在本次事件中,葛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狗的价格,她可以怎样维权?通过有人愿意花3.8万购买她的狗,向宠物店提出等额索赔的方式是否合理?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的意见。

刘明认为,葛女士仅凭“有人愿意花3.8万买狗”从而向店家索赔相应额数的做法并不合理。“市场价不能仅仅由一方提供。双方应该进行协商,得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指定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宠物估价。”

刘明认为,类似情况下,如果主人有相关证据证明宠物价格,比如买宠物时的消费记录,则可向宠物店进行索赔。如果主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宠物价格,也可以申请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估价。“打个比方,如果我的宠物是别人送我的,我不知道它的价格,同样可以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并要求店家索赔相应金额。”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宋彦霖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潇湘晨报

6800元买的宠物犬3天就染病死亡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王先生在宠物店花费6800元购买白色宠物犬一只,品种为博美。次日晚该犬有持续呕吐反应,其带犬至动物医院诊治,化验报告显示该犬感染了犬冠状病毒。该犬在动物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

王先生称,在购买宠物犬过程中,宠物店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王先生认为宠物店出售病犬违反诚信原则,存在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同时赔偿其为此支出的营养费150元、体检化验和医疗费3114元、死亡宠物无害化处理费700元,以上共计31164元。

宠物店辩称,该犬出售时是健康的,王先生在犬只发病后没有第一时间接受宠物店提出的免费治疗,且宠物店同意王先生再挑选同等价位宠物一只以作补偿,但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宠物店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宠物健康免疫证》,用以证明其所售卖的宠物犬系打过疫苗的健康宠物。

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包括“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博美犬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

本案中,宠物店向法庭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辽宁省鞍山市犬猫动物调运检疫实行一犬(猫)一证制度……”,背面检测报告中的动物类别和品种显示为“田园犬”,而案涉犬只为“博美犬”;且《宠物健康免疫证》的第一页除“博美”字样和出生日期外无任何宠物身份信息,亦无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也无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法院认为,宠物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

另一方面,王先生于2021年10月从宠物店购买博美犬,次日该犬即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被送至动物医院诊治,最终死亡。其间,宠物店工作人员在微信记录中向王先生表示“小家伙已经做齐疫苗,驱虫已做”。但从王先生购该买犬到送医诊治仅一日之差,犬只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致病并最终死亡。应当看出,宠物店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而该行为与宠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损害间存在因果联系,宠物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关于认定商品欺诈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存在欺诈行为;(2)造成损害结果;(3)欺诈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中的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补偿王先生的经济损失。 我国当前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政策,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宠物健康免疫证》。但当前市场上存在伪造《宠物健康免疫证》情况,真实且有效的健康证在首页应有宠物的身份信息和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应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

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观念的转变,宠物的陪伴功能日渐凸显,宠物犬市场发展越发繁盛,围绕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的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及时向商家提出查验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需求,保留必要的销售记录,避免购买到健康状态不合格的宠物从而带来经济损失。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尽到为出售的宠物提供真实且有效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义务,确保宠物过“健康关”,否则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文中公司及人物名称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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