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交易应纳入有效监管 犬吠扰民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宠物交易应纳入有效监管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人群越来越庞大,“人宠矛盾”不断成为舆论焦点。流浪犬咬人、宠物不牵绳、宠物粪便不清理、狂犬病等诸多问题不断涌现。笔者发现,大量宠物流入社会,产生流浪猫犬问

宠物交易应纳入有效监管

近年来,随着饲养宠物的人群越来越庞大,“人宠矛盾”不断成为舆论焦点。流浪犬咬人、宠物不牵绳、宠物粪便不清理、狂犬病等诸多问题不断涌现。笔者发现,大量宠物流入社会,产生流浪猫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人宠矛盾”不断激化的一个因素。

据调查,2020年下半年,仅江苏省江阴市城管局动物留置站就留置宠物犬2800余只。而流浪猫犬问题的背后,牵扯了宠物交易过程中的种种乱象。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宠物交易违法违规问题十分严重,宠物行业缺乏专门法规约束,监管也尚未完善,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

在国家层面仅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庞大的宠物产业链却缺乏专门法律约束,配套性法规也是处于空白状态。宠物交易、检疫、运输等方面的各种规定,与针对普通动物的相关规定混在一起,散见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法律的空白使宠物行业缺乏秩序,也限制了宠物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监管方面,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辖区范围的宠物犬登记工作,宠物管理工作则主要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颁发经营许可证,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宠物犬的防疫检疫工作。多头管理看似面面俱到,但是单个部门的执法权不全面,针对复杂事件管理力度堪忧。一些隐蔽交易方式处于监管盲区,使得不法分子借由经营“爬虫类宠物”“异形宠物”等为名,在网络平台非法买卖保护类野生动物。

对此,笔者建议: 尽快制定城市宠物防疫条例,加强宠物交易市场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宠物交易等级准入制度,严格宠物销售门店、医院开办要求,对宠物医生实行资格审核制度。

明确宠物交易主管部门,加强对存在宠物交易行为主体的管理,取缔非法经营者,打击私下宠物交易行为,严格审批制度,固定宠物交易场所,对宠物品种要挂牌明示明码标价。进行交易的宠物要经过动物防疫部门的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进行交易。

再次,提高宠物饲养者的素质,树立饲养人责任意识。借势互联网平台,培养大众“领养代替购买”理念。动物救助站、动物保护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加大宣传宠物领养公益理念,并利用互联网平台汇集收养信息,公开待领养宠物信息,通过信息匹配高效链接供求双方,促进宠物领养。

(作者李晨穗,系民建会员、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城市管理局数字城管监督中心副主任)

《 人民政协报 》 ( 2022年02月14日 第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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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吠扰民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沙红翠 通讯员张灿)备受关注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后,其审议结果在11月1日至2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上通过。

制定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是广大淄博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淄博市人大监司委工作室、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农业局、淄博市城管局等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 还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智囊团队的意见;听取了淄博各区县有关部门、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环卫人员、犬类保护组织、宠物诊疗机构负责人、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淄博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只,已经饲养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置。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犬只登记,建设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处犬吠扰民、放任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养犬免疫宣传、信息搜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对犬吠扰民、未束犬绳(链)遛犬、占用公用部位养犬、未即时清理犬粪等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用不长于两米的犬绳(链)牵引;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主动避让他人,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登记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未即时清除犬粪的,或者未束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跑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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