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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态宠物号 2025-01-04 16:16 14
近日一件“狗咬人”的事儿不。注关烈强论舆但成了新闻,更引发了舆论强烈关注。
今年9月……歉道中家人老往前并,河南省安阳市某小区内一老人被王某某家的两只巨型贵宾犬咬伤。事件发生后,受伤老人家属与王某某家多次协商寻求道歉赔偿,但都未得到回应。受害者寻求媒体帮助,11月中下旬,此事登上热搜,王某某被停职并前往老人家中道歉……
随着“狗咬人”、狗主人打人等新闻发酵,“文明养犬”“依法养犬”也随之成为社会热议话题,除了养宠物一方需加强法律意识和公共意识外,受到伤害的一方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期,记者搜集典型案例,并邀请执法办案人员共。题问律法些那的心关最姓同探讨、解析老百姓最关心的那些法律问题。
邀请嘉宾: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员额法官 原一芃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政治处民警 孙达
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日馨
无主动物篇
流浪猫狗伤人,该向谁主张权益?
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典案1 业主饲养流浪狗,物业未处理狗棚,责任四六开
去年11月7日,家住沈阳市浑南区华府丹郡的姜某某在园区内行走时,被一只流浪狗咬伤,流浪狗长期在园区内盘桓,同是业主的栾某某为其搭建狗棚且长期投喂。姜某某受伤后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19.66元(主要为疫苗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但对在公共绿地中存在的狗棚却一直未予以处理,流浪狗长期在此处生活并生育幼崽,此系导致原告姜某某被咬伤的因素之一;被告栾某某长期喂养该狗,并在狗棚处留有电话,应视为该狗的管理人,但其未对该狗采取打疫苗及拴狗绳等措施来防止其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此系导致原告被咬伤的另一个因素。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栾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典案2 光投喂不管束,流浪猫投喂人担责50%
辽阳市民杜某某牵自家狗行走,在路过宗某某经营的商铺时,狗突然跑向商铺门口,随即商铺内跑出一只猫,该猫与狗进行追逐、撕咬。杜某某想要驱离该猫,制止猫、狗打架的行为,猫对杜某某进行撕咬。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宗某某在与原告杜某某家属交谈过程中承认,案涉猫是寄养在其家中的,庭审中又称该猫是野猫,由其家人喂养。
法院认为,案涉猫虽不是被告饲养,但是由被告家人长期喂养,导致该猫经常在被告家附近出现或滞留,被告作为投喂人,应当对猫进行管理,并在该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原告饲养的狗先窜至被告商铺门口,将猫引逗出来,故原告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自身损失50%的责任,被告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
典案解析:
梁日馨: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如果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是饲养人和管理人,并不是所有人。投食者不承担责任是一种误解,投喂行为在法律上是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如果有诸如对流浪猫狗投喂、提供居住的地方等行为,一旦发生伤人事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饲养人将宠物遗弃,宠物在遗弃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应由原饲养人负责。
维权指导贴
被侵权人该如何维权?
孙达:被他人宠物侵害后,应该立刻原地报警,并收集一些视频证据,确认自己被该犬只咬伤。在医院就诊时,要保留好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在事后还可以收集监控视频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侵害的过程,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很多市民纠结于宠物狗有没有证、打没打疫苗以及是不是市区内可以饲养的大中型犬,这些都不是重点,市民报警后,警方会出警,对双方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被侵权一方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诉。对于无证狗、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中型犬,警方会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未办理的,处五百元罚款;无证养犬的,没收其犬,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被没收的犬由公安机关在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依法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饲养人唆使宠物撕咬他人,就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宠物篇
宠物狗咬人,饲养人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知识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典案1 因体质原因选择价高疫苗,法院判决支持
去年6月10日,市民张某牵引其饲养的小型泰迪犬行至沈阳市皇姑区实验幼儿园东墙附近时,与正在牵引拉布拉多犬的张某某相遇。后张某某的拉布拉多犬突然挣脱束链,追至张某处,将其腿部挠伤。张某随即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因其体质对普通狂犬疫苗过敏,所以选择了价格较高的狂犬疫苗,支付医药费3000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作为受害人,张某有权选择具有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提供的证据及门诊病志均可以证明所产生的医疗费与被被告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伤害相关,因此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张某的医药费予以赔偿。
典案2 “狗咬狗”引发“狗咬人”,饲养人各负一半责任
去年7月10日,住在沈阳市沈河区的居民李某与孙某某晚间遛狗时相遇,李某所养的狗挣脱牵引绳奔向孙某某所养的狗,继而两狗撕咬在一起,李某上前将两狗分开,过程中被孙某某的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等治疗共支出医疗费近3000元。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牵绳遛狗以及原告所养的狗挣脱牵引绳均是造成该起案件的原因,因此酌情认定被告孙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典案解析:
原一芃: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我主审的,张某体质特殊,对普通狂犬疫苗过敏,所以选择了价格较高的狂犬疫苗,张某提供的证据及门诊病志均可以证明其主张赔偿的医疗费就是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法院可以支持;但张某要求赔偿的“祛除疤痕费”法院并没有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即张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祛疤费用既未实际发生,也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具体意见,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如果张某此后实际花费了这笔钱,或有医疗机构的具体意见时,还可以另行主张。
在宠物伤人的案件中,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和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撩逗行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以保证动物不造成他人损害,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二个典型案例就足以说明“被侵权人有过失行为,侵权人减轻责任”这一点。
维权指导贴
被侵权人可主张哪些赔偿?
梁日馨:被动物咬伤后可要求饲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很多被大型犬扑咬的受害人都会伴有惊恐、抑郁等情绪低落的应激性反应,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心理阴影,如果被侵权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赔礼道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会得到支持。
遛狗时发生狗伤人、狗咬狗的事也屡见不鲜。但是狗吓人,人受伤,到底该由谁赔偿呢?北京法院最近终审宣判的一起宠物伤人案中,当事人因躲避一只未拴狗绳的大型犬摔倒受伤,养犬人就被判赔了近30万元。记者采访西城法院的法官了解到,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宠物犬非接触性致人伤害,养犬人一样得赔偿。
养大型犬不拴绳 赔了近30万
60多岁的朱阿姨带着自家的小狗出门遛狗,没成想电梯一开门,冲出来一只没拴狗绳的边牧犬。朱阿姨自称边牧犬扑向自己的小狗,吓得她提着小狗赶忙躲闪,在后退过程中摔倒受伤,两节腰椎压缩性骨折。犬主人于女士随后领着狗走了,其朋友留了下来。事后经物业公司调解,朱阿姨与养犬人于女士及其母亲未达成一致意见,只好提起诉讼。
于女士母女俩不承认遛狗时与朱阿姨发生过接触,坚决不赔偿。 朱阿姨提供了电梯视频,视频显示,事发时于女士和朋友带着自家的边牧犬进入电梯,并没有给犬拴狗绳。电梯一开门,边牧犬便跑了出去,于女士和朋友赶紧追出电梯。过了一会儿,于女士拖着边牧犬又进入电梯,电梯开门时能看到楼道内有人倒地,于女士的朋友并没一起进入电梯。这一过程倒是与朱阿姨所述的事发经过有很多吻合之处。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于女士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遛狗时未与朱阿姨发生接触,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了朱阿姨所述的事实经过。经鉴定,朱阿姨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是20余万元。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本市重点区域内,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作为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于女士母女违反了上述规定,西城法院判令二人赔偿朱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近30万元。二中院最近终审维持了原判。
非接触性致害 饲主也要担责
前面案例中的朱阿姨并非直接被边牧犬扑倒受伤,而是在躲闪过程中不慎摔倒,也就是非接触性致害。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该院近几年已经审理了不少宠物犬非接触性致人伤害的案件。“对于宠物犬抓人、咬人这种直接伤人的侵权行为,社会公众大多都有认识,但对非接触性侵权还存在不少误区。”
狗吓人,人又受了伤,这是该赖狗凶,还是怪人胆小呢?
同样被狗“吓伤”的还有陈先生。在接孩子放学的路上,陈先生遇到一条大型松狮犬向自己冲过来,陈先生吓了一跳,在躲闪时摔倒在地,造成手骨骨折,不仅受到身体伤害,还留下了心理阴影。而养犬人李女士却声称,事发时,自家的狗离陈先生还有一定距离,陈先生受伤完全是他自身原因所致,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结合双方的陈述等证据确认陈先生因受到李女士的松狮犬惊吓而摔伤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而李女士养的是松狮犬,身高超过35厘米,属于本市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禁止饲养的犬给他人造成损害,作为主人的李女士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这两起非接触性致害的案件,养犬人都被判赔钱。法官介绍说,狗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吠叫、嗅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宠物犬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虽然可能没有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但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犬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遛狗的养犬人 受伤风险更大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一个现象——遛狗的养犬人更容易成为被其他犬只伤害的对象。因为在遛狗过程中,犬只间难免互相扑咬,为了护着自家的狗不挨咬,遛狗的养犬人便承担了更多风险。前文中的朱阿姨如是,下面要说的这位李女士也如是。
李女士和何女士都在小区花园遛自家的宠物狗,何女士家的哈士奇突然一口咬住了李女士的小泰迪。李女士赶忙伸手去抱自家的狗,结果也被哈士奇咬伤了胳膊,双方因此报警。
民警到场后发现,何女士饲养的哈士奇没有犬证,随后联系相关部门将狗收禁。李女士到医院就诊,接种狂犬病疫苗等,支出了医疗费用1300余元。她的小泰迪因为脊椎粉碎性骨折,在宠物医院花了15000余元治疗。
对于事发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李女士指责哈士奇太过凶残,何女士反而说是泰迪叫唤挑衅才招致“报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谁不守规矩谁担责。
法官告诉记者,李女士的泰迪狗体型较小,也栓了狗链,符合相关规定。而何女士的哈士奇属于成年大型犬,不允许在北京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但她既没有办犬证,遛狗时也没有给狗带犬链,明显违规,是导致此案发生的原因,她声称小泰迪先挑衅也没有拿出证据来。因此法院认定何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是本市为规范养犬行为而制定的具体准则,包括养犬的手续、要求、携犬外出所要注意的事项等等。之所以作出详细规定,就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减少饲养犬类引发的损害事件。而很多宠物犬侵权纠纷的发生,就是因为饲养人没有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所致。
他人逗犬被咬 犬主脱责需举证
法官介绍说,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基本宗旨就是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以此达到规范饲养行为的目的。但也有一种例外,如果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在现实中,“招猫逗狗”的事时有发生,动物饲养人特别需要加强证据意识。
齐女士因生了孩子,老人又来家里帮忙带娃,便把自家养的宠物狗拴在门口饲养。一天,邻居张先生路过时,被齐女士的狗咬伤,随即报警要求齐女士赔偿。
齐女士很纳闷,自家的狗性情温顺,从来不惹事,怎么突然咬人了?民警经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还原了真相。张先生第一次经过时,齐女士的小狗并没有什么动作。随后,张先生折返回来,将手中一个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小狗扔去,还踢了小狗四次。小狗第五次被踢踹时,猛扑咬住了张先生的腿,导致其受伤。
看过监控录像后,齐女士更不同意赔偿了。她认为自己按规定合理养犬,因特殊原因将狗栓在家门口饲养,并未占用公共空间、扰乱邻居生活,而张先生被咬伤完全是咎由自取。
法官分析说,齐女士将宠物狗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虽然张先生确实是被齐女士的宠物狗咬伤,但他主动挑衅,屡次恶意踢踹,已经超过了正常逗狗的范畴。张先生明知有遭受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 法院认为免除动物饲养人齐女士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虽说受害人“招猫逗狗”自讨苦吃,饲养人可以免除责任,但张达法官也特别提示说,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问题,需要宠物饲养人拿出证据来,而现实中要举证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
“如果宠物犬的主人想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需要提供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但如果事发地没有安装监控视频,或者是监控的死角,同时又缺乏目击证人,就可能导致案情经过无法还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宠物犬饲养人陷入不利地位。”法官说。
法官建议
遭遇宠物侵害 及时报警取证
法官提示说,宠物饲养人应严格遵守规定约束自身行为,熟悉并认真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去公安机关对宠物进行登记,按时年检,给宠物犬注射疫苗。
在遭到宠物侵害后,受害者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就医。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时,不要故意挑逗,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即便遇到伤害,也切不可使用暴力或投毒等危险方式进行“报复”,那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涉及刑事犯罪。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图片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刘航 摄
记者:孙莹
监制:王宁江、王祎
编辑:匡峰
流程编辑:孙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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