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宠物意外走失 以案释法 | 寄养在宠物店的狗狗失踪了
寄养宠物意外走失
没想到第二天,在外地的小云接到了寄养家庭联系人小杰的电话,告知宠物犬当天就走失了,至今没有找到。为了找到小狗,双方想尽办法:朋友圈发文求助、四处张贴启示、到宠物市场打听,但是始终没有
寄养宠物意外走失
没想到第二天,在外地的小云接到了寄养家庭联系人小杰的电话,告知宠物犬当天就走失了,至今没有找到。为了找到小狗,双方想尽办法:朋友圈发文求助、四处张贴启示、到宠物市场打听,但是始终没有音讯。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小云渐渐接受了狗找不回来的事实,决定要求小杰对此进行赔偿,但是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小云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宠物购买费、饲养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云与小杰通过网站平台共同签署确认的寄养服务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小云支付寄养费用后将宠物犬送至小杰住处,小杰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履行好保管看护的义务,现该宠物犬丢失,小云依据合同要求小杰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宠物犬价格情况,承办法官结合双方陈述的宠物犬基本情况及宠物犬丢失前的照片,至无锡多家宠物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综合比对后确定了价格区间,双方均表示认同。小云主张的宠物价值包括购买费用及宠物饲养费用,饲养费用虽然是饲养宠物过程中的必然支出,但并不等同于宠物本身一般价值上的增加,综合考虑本案所涉宠物犬的品种、年龄、饲养期限,结合双方确认的相应宠物犬的市场行情,对宠物犬价值部分法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小云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部分,寄养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宠物犬在饲养过程中与饲养者也会产生一定的感情,小杰也同意适当补偿,该部分费用法院酌定为1000元。小云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部分,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杰赔偿小云4000元,驳回了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系因宠物寄养后丢失而形成的保管合同纠纷。在合同之诉中,一般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具体到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精神抚慰金的因素且当事人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支付,故最终法院予以了支持。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在饲养及周边消费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对此,法官提醒,首先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无论是购买宠物还是在为宠物消费过程中,饲养人都要保留好相应消费凭据,尤其是在大额消费前最好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避免纠纷产生后“口说无凭”。其次要文明饲养宠物,从源头避免纠纷。饲养宠物属于个人选择,但一旦宠物走出家门进入公共区域,饲养人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溜宠时拴好绳子、宠物的排泄物及时处理等等。安全、文明饲养宠物,既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也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的重要前提。第三,发生纠纷后要理性处理,合法维权。一旦因宠物与他人产生纠纷,一定要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妥善协商处理解决的方案,协商不成亦可报警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忌冲动过激,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或伤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释法 | 寄养在宠物店的狗狗失踪了
王女士把爱犬寄养在宠物店
几天后却被告知
狗狗丢了!
为了培养爱犬
王女士曾将其送至培训基地
平日里更是当作亲人看待
面对变故,要求赔偿
宠物店应负哪些责任?
狗狗失踪了
王女士花费6800元购买了一条边牧犬,取名为“馒头”。她将“馒头”送至培训基地培养行为习惯,花费培训费、食宿费等共计25000元。
“我的‘馒头’虽然还小,却很乖巧懂事,在培训基地里表现很棒。我的家人都不在身边,日夜陪伴在身边的‘馒头’,对我来说就像亲人一样。”王女士回忆。
王女士因为工作要出差,不得不将“馒头”临时寄养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某宠物店,支付了约1000元的寄养费。谁知没过几天,却被宠物店老板告知,“馒头”不见了!
寻找未果,王女士与宠物店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店给予经济损失赔偿318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宠物店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向宠物店支付服务费用,宠物店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宠物服务的义务,还应当确保宠物的健康与安全。
本案中,王女士与宠物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案涉宠物狗的购买价格为6800元,虽然王女士培训它花费了25000元,但该损失已超出宠物店的正常预期范围,考虑到宠物狗经过培训后其本身价值必然得到提升,故法院酌定宠物店赔偿王女士宠物狗丢失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3000元。
综合考虑王女士饲养宠物狗的时间、情感依赖程度,依照现行法律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宠物狗的遗失尚不满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故法院驳回了王女士要求宠物店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守护我国每一个自然人个体的精神家园。当物品主人把深厚的感情投入到特定物品,如遗像、遗物、婚纱照、结婚仪式照片录像、祠堂、族谱、家谱等,使其具有特殊纪念价值和人格利益,其消失势必会对主人身心造成一定损害,主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法律条文和社会实践,具备上述属性和特征的家养宠物,如饲养时间比较久的宠物、孤寡老人的宠物等,也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饲养主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但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限制,本案中,宠物狗与王女士相处时间不长,并非“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法院不支持王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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