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投诉宠物医院最有效果呢

投诉宠物医院找哪个部门难道没有哪个部门能管他们吗?
宠物医院投诉可以找工商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当地畜牧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局投诉。解决不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具体的法规可直接适用宠物维权,而宠物死亡鉴定机构也

怎么样投诉宠物医院最有效果呢

投诉宠物医院找哪个部门难道没有哪个部门能管他们吗?宠物医院投诉可以找工商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当地畜牧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局投诉。解决不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具体的法规可直接适用宠物维权,而宠物死亡鉴定机构也属于空白。

但已有不少城市和地区针对当前宠物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相信相关的地区规定会逐步完善,宠物维权的正规途径的统一也只是时间问题。

提醒:带宠物就诊时选择“三证”齐全(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的资格证书)的正规医院,保留就诊的病历、发票和单据,以备维权;医疗事故是宠物医院和主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一定要沟通沟通沟通!当悲剧发生时,及时咨询当地的宠物行业协会,询问当地是否已出台相应法规及办法;若当地无法律法规,可以多尝试联系当地畜牧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投诉。

猫在宠物医院被治死了,在哪个部门投诉有用?我的爱犬在宠物医院死了.我已经痛苦不堪52天了.日日我活在地狱般心撕裂著!我真的一会又想找律师.一会又想找杀手.!我快要痛苦死了…!哪个黑心宠物医生报复我.害了我的爱犬.我真的生不如死.好不甘心.时刻痛不欲心!心口堵住一口恶气出不到…!哪个人渣魔鬼败类医生宠物医院收费不合理找什么部门宠物医院收费不合理,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予以保护。

收费是物价部门管理的,如果医院或诊所出现乱收费现象,依法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要求对其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并退还多收的费用,但不可以要求双倍偿还。

私人医院或诊所乱收费可以作如下处理:属于医疗卫生行业,其主管部门是卫生局,可以向当地卫生局或卫生监督所投诉;如果有明确的乱收费相关证据(如收费发票),可以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投诉;诊所医疗同样属于消费,出现消费问题或者相关问题可以打电话向消协进行投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宠物店不退钱应该去哪里投诉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宠物店最怕什么投诉:1.商品质量问题。

若顾客买到手中的商品质量不良或是假冒伪劣商品,则说明店铺没有把好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解决此类投诉时,要先向顾客真心实意地道歉,并按店铺承诺给予赔偿,同时奉送新商品及一份小礼品作为补偿。

如果在商品销售时,工作人员对商品的说明不够准确,没有讲清楚使用方法或者卖了不适合顾客使用的商品而导致破坏性损失,营业员要承担部分责任。

无论怎样,只要错误的原因在店铺一方,店铺就一定要向顾客诚恳地道歉,并以新商品换旧商品作为补偿办法。

若是新商品换回旧商品后仍然不能弥补顾客所蒙受的损失,则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适当的补偿和安慰。

如果是因顾客须客误会而产生的投诉,工作人员一定要平静、仔细地把事情的原委告诉顾客,让顾客了解真实情况,但也要注意不要将话讲得太明,否则顾客容易因下不了台而恼羞成怒。

二.网络诈骗2万可以追回吗:1.有追回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

网络诈骗案件一般比较难破,调查取证不方便,破案时间会比较长,不利于追回受害人损失。

2.作为受害人,积极主动联系警方,提供尽可能多和详细的助于破案的信息,有利于尽快抓到罪犯,追回损失。

3.若警方短时间内无进展,也不要太过于着急,耐心等待同时汲取教训,不要再次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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