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宠物狗的注意事项(宠物狗转让流程及法律规定)

转让宠物狗怎么写?这是许多宠物主人在需要转让自己的狗狗时所面临的问题。无论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照顾狗狗,还是因为生活变故需要将狗狗送给新主人,如何写出一篇清晰明了、引人入胜的转让宠物狗的广告,是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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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宠物狗怎么写?这是许多宠物主人在需要转让自己的狗狗时所面临的问题。无论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照顾狗狗,还是因为生活变故需要将狗狗送给新主人,如何写出一篇清晰明了、引人入胜的转让宠物狗的广告,是每位宠物主人需要思考的问题。 转让宠物狗怎么写?如何让广告更有吸引力?这两个问题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

案情

2017年5月10日,张某与王某签订购买1台MyPhone10s手机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手机总价为5000元,张某首期支付3000元,余款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在余款付清之前,王某仍拥有该手机所有权。 张某应当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对其进行检验。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将3000元转至王某的银行卡账户。

2017年6月20日,张某发短信给好友钱某,欲将其宠物狗大妞出卖。短信中称:钱某应于收到短信后一周内回复并支付价款500元,付款后即可取得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张某应于2018年1月13日放假回家时,将宠物狗大妞送至钱某家中,此前宠物狗大妞仍由张某负责保管照顾。2017年7月1日,钱某回复短信同意,并将500元转至张某的银行卡账户。其后,张某回复短信言明已收到500元转账

2017年8月1日,宠物狗大妞产下3只小狗:小白、小黄、小花。

张某知晓同学陈某喜欢柴犬,便在陈某前来围观时误导其认为该宠物狗的品种为日本柴大,陈某十分喜爱,愿以市价1000元购买宠物狗小白、小黄、小花。张某同意,将3只狗交予陈某,陈某支付1000元现金。陈某对张某和钱某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2017年8月5日,陈某带宠物狗小白、小黄、小花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3只狗并非日本柴大,而是秋田犬。

2017年9月23日,陈某与李某签订50袋澳洲进口狗粮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李某办理托运,运费由陈某承担。次日,李某将50袋国产狗粮交由迅德货运公司运输。2017年9月27日,陈某将运输途中的10袋狗粮以原价转售于关某,约定交付地点为西华市长安县。2017年10月3日,因迅德货运公司员工保管不周,20袋狗粮不慎丟失。2017年10月5日,30袋狗粮运至陈某住处。陈某虽发现狗粮为国产,但仍接收。同日,陈某通知关某其购买的10袋狗粮于运输途中灭失。关某认为,陈某仍应向其交付10袋狗粮,两人经交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关某于2017年10月10日诉至法院。陈某为北华市朔方县人,自2015年2月起定居汉东市吴兴县。关某为西华市万年县人,2017年5月起因工作调动一直居住在兴庆市长乐县,并于同月将户口迁出,尚未落户。

2017年11月10日,宠物狗大妞突患重病,濒临死亡。同日,陈某打电话告知张某,因错将3只狗当成日本柴大而购买,要求张某返还1000元价款并取回3只小狗。张某当即拒绝。陈某遂于次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其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并返还1000元价款。后钱某得知此事,愤怒不已,主张其对3只小狗享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并取回3只小狗。

2017年11月21日,张某将1500元转至王某的银行卡账户,王某告知张某其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余款付清

2017年12月1日,张某发现MyPhone10s手机无法充电,经检查系因使用非原装的劣质锂电池,导致其寿命仅有正常电池的1/4。张某要求王某免费维修,王某拒绝,并以张某未按期付款为由要求取回手机

2017年12月15日,张某为该MyPhone10s手机向鸿鹄保险公司投保手机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合同约定,若手机因意外事故(如跌落、进液等)损坏,鸿鹄保险公司应免费以原厂零件进行维修;若手机因意外事故损坏且无法维修,张某支付300元并将原手机交付鸿鹄保险公司后,鸿鹄保险公司应予置换全新同型号手机。投保时,张某在鸿鹄手机安心保申请单“是否曾拆修或更换零件”一栏勾选了“否”。鸿鹤保险公司员工肖某对手机进行检查时,发现手机锂电池并非原厂,但因疏忽未填入公司系统。2018年1月20日,张某故意将其手机浸泡水中致其损坏,但声称手机为不慎掉入水中,要求鸿鹄保险公司赔付同型号新手机一部。鸿鹄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知张某解除保险合同。

转让宠物狗的注意事项(宠物狗转让流程及法律规定)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问题

1.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免费维修手机?为什么?

答: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免费维修。

(1)王某售卖给张某的手机,于交付时即存在电池质量瑕疵。

(2)根据《民法典》第622条第1款的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当认定该期限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张某与王某约定的检验期限为收到手机的当日,该期限不足以对手机完成全面检验,故应认定为对手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限。

(3)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第2款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为发现或应当发现质量瑕疵后的合理期限。手机的电池寿命瑕疵为隐蔽瑕疵,张某在发现手机无法充电当日即向王某通知,应认定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通知义务。

(4)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第2款和《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买受人应于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通知出卖人。张某通知王某之日与其收到手机之日间隔未超过2年。

王某售卖给张某之手机存在电池隐蔽瑕疵,致使该手机无法实现手机的一般功能,且张某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检验通知义务,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维修手机。

2. 张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成立。根据《民法典》第471条、第481条和第486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受要约人的承诺应于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本案中,张某向钱某发出出卖宠物狗大妞的要约,规定承诺期间为1周(7日)。10日后钱某发出的承诺到达张某,超出承诺期间,视为新要约。张某回复收到500元转账,应认定为对钱某的新要约的承诺,该承诺到达钱某时,买卖合同成立。

3. 谁享有4只狗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陈某享有宠物狗小花、小白和小黄的所有权,钱某享有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

(1)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和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017年7月1日,张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张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钱某取得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

(2)根据《民法典》第321条第1款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017年7月1日,钱某取得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2017年8月1日,宠物狗大妞产下的3只小狗为天然孳息,归宠物狗大妞的所有人钱某所有。

(3)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条件为;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完成交付。本案中,张某将宠物狗小花、小白和小黄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的陈某并完成了交付,故陈某取得了这3只小狗的所有权。

4. 对遗失的20袋狗粮,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答:应当由陈某承担风险损失。

(1)根据《民法典》第604条和第607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陈某与李某未约定交付地点,李某将狗粮交第一承运人,即迅德货运公司后,便完成交付,风险转移至陈某。

(2)陈某和关某订立的是路货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且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负担标的物毀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陈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将转售关某的10袋狗粮特定化,故关某不负担狗粮灭失的风险,其仍有权要求陈某交付10袋狗粮。

(3)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在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时,需在同时满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风险方由出卖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实际交付的是国产狗粮,并非合同约定的澳洲进口狗粮,应认定为根本违约,符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但陈某仍接受货物,未解除合同,故风险仍由陈某负担。

5. 关某应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关某应向陈某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汉东市吴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的规定,本案中关某所涉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材料中被告陈某为公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佳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关某与被告陈某之间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中,关某与陈某星于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为西华市长安县,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该约定履行地点并非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应由被告陈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某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汉东市吴兴县居住1年以上,故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关某应向陈某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汉东市吴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陈某能否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为什么?

答:陈某有权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

(1)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张某出卖宠物狗小花、小白和小黄给陈某,系无权处分。张某虽不享有3只小狗的所有权,但张某与陈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张某误导陈某认为该宠物狗的品种为日本柴大,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栽机构予以撤销”,张某与陈某间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陈某享有撤销权。

(3)《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材料中,陈某于2017年8月5日即得知3只宠物狗为秋田犬而非柴犬,于2017年11月11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故陈某的撤销权仍处于除斥期间内,陈某有权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

7. 钱某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其欲加人诉讼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钱某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应向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为一审法庭辦论终结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材料中,陈某起诉张某,在该诉讼中,诉讼标的为陈某与张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钱某认为其对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3只宠物小狗)享有所有权,陈某与张某的行为系对其权利的侵害,故要求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取回3只小狗。钱某的诉讼地位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民诉解释》第81条第1款、第327条和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第1条的规定,钱某欲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人诉讼,应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为之;管辖法院为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且钱某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起诉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8. 王某是否有权取回手机?为什么?

答:王某无权取回手机。

(1)根据《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第工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本案中,张某未按期支付全部价款,且经王某催告后在11月30日前仍未支付,王某因此享有取回权。

(2)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本案中,张某已支付价款4500元,超过手机总价款5000元的75%,故王某不得主张取回手机。

9. 鸿鹄保险公司能否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其是否须履行赔付义务?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但其仍可以张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1)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況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材料中,手机是否拆修或更换零配件可能影响手机的质量(如结构强度、防跌落和进水的能力等),进而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对于该事实,鸿鹄保险公司通过鸿鸽手机安心保申请单“是否曾拆修或更换零件”一栏向张某进行询问。张某明知MyPhone10s手机电池为非原装的劣质电池,却勾选“否”选项,系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鸿鹄保险公司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肖某对手机进行检查后发现手机锂电池并非原厂,但因疏忽未填入公司系统。肖某为鸿鹄保险公司员工,其行为应归属于鸿鹄保险公司,尽管该信息尚未录人系统,仍应认为鸿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该解除事由,其不得以张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2〉根据《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材料中,张某故意将其手机浸泡水中致其损坏,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故鸿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拒绝承担赔付义务。

虽然保险公司丧失了基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但其仍可以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10. 若张某与陈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嗣后被撤销,钱某能否取得宠物狗所有权?

答:钱某有权向张某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取得宠物狗的所有权。本案中,张某无权处分钱某的3只小狗,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并完成了交付,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陈某善意取得了3只小狗的所有权。但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规定,转让合同被撤销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若张某与陈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嗣后因张某欺诈而被撤销,则受让人陈某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宠物狗的所有权人仍为钱某。 钱某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请求张某返还原物。

来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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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宠物狗是一件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我们应该尽力为它们找到一个更好的家。我们也要时刻关注它们的健康,给予它们足够的关爱和照顾。让我们一起为宠物狗们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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